第一条 为规范我系学生请假的管理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、学校系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或公寓外留宿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,未经批准将作为旷课或夜不归宿处理,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请假一般由本人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无特殊原因不得事后补假。特殊情况公寓外留宿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先在公寓科登记后离校,返校后及时向辅导员补假条交公寓科。
第三条 学生请假必需填写经济管理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“经济管理系学生请假条”,经批准后作为请假证明;请病假者必需附有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;请事假者必须向辅导员说明详细理由。
第四条 各类缺勤按如下方法折合为旷课学时:每旷操1次按1学时计;无故不参加校、系、班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、会议、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,按活动时间计;无故不参加教学实习、设计、调研、劳动、军训者,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。未经批准离校旷课时间按私自离校至返校报告辅导员时间连续计算,每天按6学时计。
第五条 每年清明节、五一节、端午节、国庆节、元旦节等假期前一般不允许请假,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经过辅导员严格审核,并报系党总支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离校;清明节、五一节、端午节、国庆节、元旦节、寒暑假等假期前各班需做好安全教育。
第六条 请事假三天以内(含三天)由辅导员批准;超过三天的必须经由辅导员同意后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;请病假一周以内(含一周)由辅导员批准,超过一周的必须经辅导员同意后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。
第七条 学生请假后,需将经批准请假条“课堂考勤联”交到班级学习委员处作为请假证明;若需公寓外留宿,需填写 “公寓科联”并交宿管人员作为请假证明。各班学习委员必须妥善保管请假条“课堂考勤联”,并将请假条与《经济管理系考勤表》一起每周上交到系学生会学习部。
第八条 请假离校的同学,个人对自己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责,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,返校后应及时报告辅导员。
第九条 系学生会学习部负责请假、旷课学时统计,统计方法与表格见经济管理系考勤制度。
第十条 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的按退学处理;一学期请假与旷课学时合计超过学期总学时数1/3者将作为休学处理。
第十一条 经济管理系请假条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,本制度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