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,提高我系竞技体育运动水平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运动队在系团总支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,由学生会体育部负责具体管理,管理职责包括运动队成员的招收、训练、比赛、日常管理、经费管理。
第三条 根据学院体育竞赛安排,结合系部实际,常设运动队人数编制如下:
1、男子篮球队10人,女子篮球队6人。
2、男子足球队15人。
3、男子田径队10人,女子田径队15人。
4、男子排球队10人,女子排球队10人。
5、乒乓球队12人,男女各6人。
6、羽毛球队12人,男女各6人。
原则上每个学生只参与一个训练队,每个运动队设队长1人,副队长1人。学院运动会个人的单项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应当编入某只队伍。
第四条 教练员由系团总支学生会聘任体育教师或有相应专长的老师担任,主要职责如下:
1、系统、科学地制订计划,及时进行训练总结。
2、关心运动员的学习、生活,努力成为运动员的良师益友。
3、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,指导运动队参加比赛。
4、加强业务学习,不断探索创新,努力提高专业水平。
第五条 运动队实行队长负责制。运动队队长由各运动队选举,报系团总支学生会批准后聘任。其职责是:
1、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,引导运动员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。
2、加强运动员训练与比赛前的安全文明教育。
3、组织运动队训练,并做好训练参与记录、成绩记录。
4、熟悉比赛规程和竞赛规则,组织运动队参与学院各项竞赛。
5、协调系学生会体育部做好参赛后勤保障工作。
6、参与系部各项比赛的组织。
7、协调好训练、比赛与学习之间的关系,反映运动队存在的实际困难。
第六条 运动员要求
1、按时参加运动训练,认真完成运动训练任务,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。不迟到、早退,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队长请假。
2、比赛过程中胜不骄、败不馁,尊重裁判,尊重对方,尊重观众,赛出风格、赛出水平。
3、勤奋学习、刻苦训练,努力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体育文化宣传的骨干。
第七条 运动队训练
坚持科学系统训练,平时每周训练1-2次,赛前一个月每周训练4-5次。每次训练90-120分钟。训练由队长负责,做好出勤统计、成绩统计。
第八条 运动队经费
按20元/人*学期,拨付日常训练经费。参赛经费,如服装费、报名费、比赛用水等按预算拨付。
第九条 奖励条例
1、运动队队长、副队长参照系学生会部长授予综合测评分,运动队队员参照系学生会副部长授予综合测评分,具体授予办法及程序见《经济管理系学生干部考核制度》。运动队成员享有学院各类评奖评优中给予学生干部的优惠。
2、体育优秀奖从各运动队中评选。
3、参与学校比赛获奖的,按学校最终设置奖项确定奖励。学校设置奖项的名次分别对应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分,接力项目按双倍积分奖励集体,每分奖励20元。集体项目按获得奖励的名次分别奖励获奖队伍900元、700元、600元、500元、400元、300元、200元、100元(含学院奖励)。单项破纪录双倍奖励,毕业班学生双倍奖励。
4、参与训练的时间,按考勤记录,折合成义务服务时间。
5、对运动会个人得分前五名的队员,授予系优秀运动员荣誉称号。
第十条 系部成立学生体育运动委员会,团总支书记任主任,分管主席团成员、体育部部长为副主任,体育部副部长、各运动队队长为运动委员会成员。
第十一条 比赛参与
系部参加学校各项比赛,由系学生体育运动委员会召开各筹备会议,协调比赛参与。最终运动员选拔一般组织初选,初选由系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。
第十条 运动员要爱护体育器材,借用学校的物品要按期交回,如有丢失,应照价赔偿。对不能坚持出勤,训练不认真的运动员,视其情节,经教育不改者应暂停训练,或开除队籍。
第十二条 队员选拔与换届
各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运动员选拔,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组织换届。选拔与换届由队长组织。各运动队队长及时将运动队名单和换届结果交系学生会体育部。
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系团总支学生会制定,自2016年7月13日生效。